山东法制传媒网:(徐萌)“人难找,送达难”一直是法院的“心头之患”。近日,吉林省柳河人民法院创新送达方式,运用“电话录音”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进行了有效送达。
2020年3月,被告伏某承诺为原告朱某办理赴欧洲劳务的相关手续,二人签订《赴荷兰劳务服务合同》, 约定服务费用共75000元,办理时间为1-6个月内,如因被告原因办不成,被告全部返还服务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给被告伏某注册的公司75000元。但至今也未能办理原告的出国手续,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返还服务费用,被告均借故推托,故原告诉至柳河法院。
邱法官在收到案子后,通过向原告了解案情得知:被告的公司虽然没有注销,但已经没有实际的办公地址,除了被告法人伏某,也没有任何能够联系上的在职业务员。而被告伏某已经不在柳河,且已有两个月左右不接原告朱某的电话,偶尔接通朱某妻子的电话,也只是表示手续还在办理,办完就通知朱某了,等着就行了。以案件目前的情况看来,送达肯定会遇到困难,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办公地址显然不可能送达成功,如果采取邮寄送达,不仅时间长,而且失败的可能性也很大。考虑案件审限及能否开庭,最终决定采取电话送达,并且尽量一次送达成功。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如果能够接通电话,那么在询问的时候就需要注重沟通方式,注意被告的情绪,确保在被告挂掉电话之前,将案件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全部告知。
而在实际电话送达时又遇到了困难。被告看到电话显示法院座机电话号码、法院干警的工作手机号码一概不接,法官助理用私人电话沟通时,被告终于接听了电话,在安抚被告的情绪后法官助理及时进行了案件送达并录音,且留存了被告的送达方式、地址确认书,为案件结案做好准备。
柳河法院运用电话录音、微信等新型送达方式极大提高了案件的送达率,打破了以往的传统送达方式,确保案件能够如期开庭审理,保障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智能送达,了解一下!
一、智能送达有哪些方式?
1. 电话送达。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送达审判信息,电话录音自动导入审判系统。
2. 短信送达。通过当事人预留手机号,发送送达短信或送达信息(强制显示在手机屏幕,需当事人手动点击方可消除)。
3. 邮寄送达。按照当事人预留地址,形成快递单,由专门快递送达上门。
二、哪些诉讼文书可以智能送达?
1. 案件受理通知书2.应诉通知书 3. 权利义务告知书4.开庭传票5.举证通知书6. 缴费通知书 7. 执行通知书 8.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经当事人同意也可智能送达。(吉林省柳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