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洪广)原告潘某与被告赵某于2001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9年7月8日被告赵某因触犯刑法被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年有期徒刑,现羁押在辽宁省某监狱。潘某自述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由于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在被告赵某服刑期间,原告潘某为抚养孩子四处举债,生活十分拮据,现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潘某与被告赵某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潘某抚养;3、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某处185.01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潘某所有。
被告赵某现羁押于监狱,在疫情防控期间该案件的审理进度审结期限都会受到影响,但面对人民群众的诉求,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和职责,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江西法庭庭长邹淑芳对该案件非常重视,积极协调当事人与法官,进行案件督办和监管,承办法官耿婷婷积极联系当事人和辽宁省某监狱的徐警官,商讨案件开庭审理事宜,原计划利用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的远程在线庭审系统进行开庭。
但是随着防疫工作的开展,监狱的规定有了新的变化,监区内警官不得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这种情况下,在线庭审系统无法应用,为了能够让案件顺利结案,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经过不断的沟通,2020年10月29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与辽宁省某监狱协商决定利用其内部系统,法官在接待室,被告赵某在监区内进行隔空“会见”庭审。
最终,被告赵某同意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调解结案。开创了法院庭审工作的新途径、新方式,解决了疫情防控期间监狱服刑人员无法到庭应诉的难题。
利用监狱其内部系统能做到疫情防控与审理案件两不误,在开庭审理案件的同时也能够让其与家属进行视频会见,当事人能够面对面的表达诉求、化解矛盾。这种在特殊时期的提审方式,既帮助法院化解了疫情防控期间办案的困难,也保障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实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应。(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