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昆鹏)近日,河南省新蔡人民法院通过欲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失信惩戒,促使其履行了拖欠一年的物业费3000元。
张某在新蔡县某一小区拥有商品房三套和一处商铺,在2018年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住宅步梯每月每平方0.5元;住宅高层电梯每平方0.9元;商铺每月每平方0.7元等,每年物业费共计3000元。因张某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物业费迟迟未交,新蔡某物业管理公司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该案经新蔡法院审理后,判令张某五日内向新蔡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费3000元。
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新蔡某物业管理公司向新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当张某听闻自己将因3000元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其在外做生意时,一下慌了神,遂主动联系亲戚到法院履行了义务。
法官说法:拖欠3000元物业费看似事小,但张某却在征信系统上留下了作为被执行人的“案底”,对其以后从事信贷等方面业务存在影响。幸好张某及时止损,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否则即使其履行完毕所有款项,案件清结,也将在征信系统保留其五年的失信记录。(河南省新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