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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榆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云龙 王海洋)为进一步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重拳出击,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贾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情介绍
 
  贾某向岳某借款一直未还,通榆法院判决贾某偿还岳某3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贾某却一直未履行义务。在向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后,通榆法院扣押了贾某存放在李某家的40000斤玉米。2020年4月,贾某擅自将其中的11000斤玉米卖给他人,所得价款7900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日常支出,未用于偿还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为逃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变卖财产的方式导致已生效判决无法履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贾某的亲属在案发后已代贾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合议庭经过合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通榆法院坚持因案施策、精准发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拒执罪”行为,发现一个、打击一个,绝不姑息,形成了强大威慑力,彰显了司法权威。通过此次公开宣判,也告诫所有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任何规避执行的耍赖、逃避、侥幸心理,都会被代表正义的法槌毫不留情的敲碎,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官说法
 
  什么是“拒执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些属于“拒执罪”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