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非法占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我国土地由国家机关统一管理,使用土地均应依法定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能占用土地。凡是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土地的,都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纠纷案件。
二道江区铁厂镇某佛堂未经政府批准,未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及个人宅基地进行扩建,总面积为6671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二道江区自然资源局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二道江区铁厂镇某佛堂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671平方米,处罚款6671元。该佛堂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未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以及缴纳罚款。近日,二道江区自然资源局向二道江区法院对该佛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
二道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证据进行审查,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规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条规定,法院最后判决:对申请执行人要求二道江区铁厂镇某佛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671平方米,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由违法当事人和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