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王彦力)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民一庭庭长梁峰法官在接收案件,充分审阅完毕卷宗后,了解到该案原告系迟某某,被告系通化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王某某,因房屋维修工程发生变化,水泥土地施工时出现了质量问题,双方签订了欠款说明,但约定付款期限已到,被告却一直没有付清工程款,拖欠至今,原告无奈,才诉至法院。
对于这类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梁法官考虑到案件情况并不复杂,开庭审理前,其征求了一下双方意见,询问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可以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各自都阐述了自己的现状与困难却迟迟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时,梁法官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法律的适用以及现阶段市场大环境的背景下为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在梁法官的耐心解释下,原告谅解被告的难处并同意给其一定时间缓解筹备,而被告也认可原告的劳动付出愿意积极偿还工程款,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即原告同意被告通化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某某共同于202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迟某某工程款255,000.00元,如逾期未给付,需支付该笔款项的利息。当庭制作调解笔录,并当场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案结事了。
在本案中,梁法官当机立断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既保证了农民工人的切身利益,也给涉诉企业一个相对缓冲的时间来解决问题,很好地运用了调解机制来圆满的解决纠纷。
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快立、快审,提高审判效率;对适合以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综合运用诉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多种方式,将法律宣传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督促企业及时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在日常行为中所起到的规范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