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朱慧颖)近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院郊区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003年1月,某村委会与某饲料厂郭某某签订了《x饲料承包房屋合同书》,双方约定某村委会将原社队部(某村一队队部)承包给郭某某。双方同时在合同中约定,郭某某在社队部院内所建房产权归其所有,合同期满后作价给某村委会或者自行拆除。2003年8月,双方基于上述合同又补充签订了《x饲料厂建房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郭某某在社队部院外东侧建房两层,该房屋建成后产权归某村委会所有,承包期为10年。2004年3月,郭某某作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设立了某饲料公司,并使用租用的该社队部作为某饲料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始经营并使用至今。期间,郭某某作为股东的某饲料公司办理了土地的使用批准及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手续,但实际上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双方合同签订后,郭某某及其饲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缴纳租金,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尚欠租金25.1万元。同时,合同到期后,郭某某及某饲料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拆除院内所建房屋,也未交付院外房屋,故某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某村委会与某饲料厂的郭某某签订的《某饲料承包房屋合同书》及《某饲料厂建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合同义务。某饲料公司系合同相对人郭某某为股东开办,且某饲料公司基于郭某某与某村委会之间的租赁合同办理房屋建设相关手续并实际占有房屋土地使用至今,故郭某某及某饲料公司所建房屋按照合同约定所有权人均为某村委会。合同履行期满后,郭某某及某饲料公司应将房屋返还某村委会或自行拆除。
该案审理期间,郊区法庭充分发挥派出法庭贴近群众的优势,组织法官多次到某村委会对涉案的原社队部(某村一队队部)进行实地勘验,深入了解具体情况,梳理证据链条,并积极的给原被告双方做思想工作,缓和双方矛盾。在庭审中履职尽责,耐心细致的为当事人释明法理,其司法为民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和认可。
辽源市龙山区法院派出法庭以实现审判服务全覆盖和有效化解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而设置,主要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土地纠纷案件以及在法庭立案的所有其他案件。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派出法庭法官还积极参加辖区村镇组织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等专题会,向村民们宣传具有典型意义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例、相关法律条文并现场答疑解惑。
辽源市龙山区法院派出法庭自6月28日正式开始办公以来,收案180件,结案138件,调撤47件,受理诉前调解案件58件,为辖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切切实实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