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张鑫)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
本案被告人在老家生活并享受低保金及残疾人补助。
后来几经辗转,2011年在本地居住,由于被告人老家与本地相距较远,一些“歪心思”油然而生。
被告人在当地与他人交易,非法购买了户籍,凭借此户籍,再一次向当地政府申请低保及残疾人补助。
自此,被告人过上了双份低保补助的生活,2011年至2019年期间,共领取本地发放的生活补助金9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诈骗的财产9万余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律引申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