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涵)近期,吉林省通化市东昌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通化市某自助西餐厅与被告李某、孙某某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诉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不承担给付被告李某30%工资即1250元的义务。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不承担给付被告孙某某30%工资即2400元的义务。
民二庭法官单晓惠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被告在原告处打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因疫情期间原告一直亏损,但考虑到如果原告歇业,店内雇员都会没有收入,有些雇员家庭条件困难,遂决定维持经营,与雇员商量后决定每月按70%开工资,并在早会中征得全体雇员同意,二被告当时也是同意的,也一直按照约定履行。现二被告离职,要求按照全额给付。经过单晓惠法官多次找到原、被告人员释法、沟通,同时与被告讲述现行状态下企业存在的困难,最终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让步,案件撤诉。
本案的撤诉凝结着办案人的辛苦与付出,没有多次的沟通、释法,讲明利害关系,不可能达到案件撤诉的效果,如果没有妥善处理,极有可能扩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本案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是解决矛盾的最好结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