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罗祎凌 刘馨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一种什么行为?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呢?让我们共同来看看东丰县人民法院曾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2019年8月11日,谢某酒后因债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人员劝离。谢某离开后感觉心里不舒服,走到东丰县某小区门前道路中间躺在路上,造成群众围观、交通拥堵。东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劝其离开道路,不要阻碍交通,但谢某拒不配合。为消除危险情况,民警决定将其强制带离,带离时谢某对四名民警进行辱骂,又踢又挠,将辅警手腕抓伤,最终被民警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因涉嫌妨害公务,谢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后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说法】
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以及社会公共安全负责的文明行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规定从重处罚。协警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其受聘于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实际上是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若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阻碍交通、拒不配合交警检查,并殴打交通辅警的行为,除涉嫌妨害公务罪将被依法刑事拘留,同时还会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予以多项行政处罚。(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