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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沿河:胆太大,竟敢强行“侵入”他人家中施暴?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田建芬 付会斌)近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案情简要: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龚某甲怀疑是龚某丙叫人殴打了其父亲龚某乙,于是龚某甲叫刘某某(有前科)一起到龚某丙家里找龚某丙。到达龚某丙家后,龚某甲、刘某某二人用砖头将龚某丙家的门、玻璃等物品砸烂后强行闯入到龚某丙家的二楼,用皮带、木棍对龚某丙进行殴打,致使龚某丙头部、面部受轻微伤,财物损毁价值1024元。
 
  检察官普法:《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居住的住宅,未经住宅主人允许,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故本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真谛是私生活自由和安宁,保护个人生活免受好事之徒的窥探和干扰。他人住宅是个人隐私,自然人享有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人格权,享有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想要进入他人住宅,需取得他人的许可。侵入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劝告或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二,进入时住宅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行为人退出时行为人不肯退出。(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