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哲明)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处被告人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案情的经过如何?我们一起看一看!
2020年2月某日17时许,盖某在醉酒后擅自闯入通化县某村吴某、曲某家中,并在厨房拿了两把菜刀砍向吴某和曲某,两人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盖某砍伤头部和背部。经通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曲某因伤致顶骨骨折,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此之前,盖某与吴某、曲某之间没有任何纠纷,只是因盖某酒后意识不清,失去理智,从而砍伤吴某和曲某。2020年5月9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盖某犯寻衅滋事罪,向通化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盖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无论是酒后还是正常状态下,都应该遵守社会秩序,牢记法律法规。切勿随意发泄情绪、伤人伤己!(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