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田川)近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批准逮捕。
案情介绍:田某某、胡某某(已取保)夫妻二人在未依法取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资质许可的情况下,从2012年1月至2019年12月,以收购废品、装修宾馆缺资金周转为由,以2%至5%不等的月息,向杨某某等25人不特定对象借款400余万元。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是投资机遇,也可能是竹篮打水,一旦资金链条中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便会造成血本无归的严重后果。请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识别和防范能力,时刻谨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高额利息多是“画大饼”,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身边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并提供线索,争取将非法集资活动消灭于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的财产损失。(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