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新 穆童)“判决被告人王某、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假药及制作假药的原料、半成品的费用……”被告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费用?是的,你没有看错。这是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结果的一部分,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今年7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向中原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黎某某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假药及制作假药的原料、半成品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网上认识被告人黎某某后,二人商议共同制造假药并由王某负责销售。2019年11月,黎某某来到郑州,与王某一起使用氨酚待因及其他原材料制造复方曲马多(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航海西路某小区将王某、黎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复方曲马多成品95274片,浅灰色药品141.68KG、白色粉末104.69KG以及其他制造药品的原料和设备等。经鉴定,王某和黎某某生产的复方曲马多中不含有曲马多成分,含有对乙酰基氨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该药为假药。被告人王某、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生产,并预谋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二被告人生产假药,并准备销售,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适格主体有权要求二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王某、黎某某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假药及制作假药的原料、半成品的费用(以实际发生的销毁费用为准)。
法官说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创新性诉讼制度,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形成追责合力、保护公益高效及时等多方面的优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注重刑事追责的同时,也更加突出犯罪行为造成公益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结合本案而言,因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既要受到刑事打击,又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更有利于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