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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温情与耐心并重 法官诉前调解化矛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蕾)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张法官前往老年公寓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某与宋某某于2010年在汪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后来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宋某某还患有癫痫病,一吵架情绪就激动,原告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调解的过程是这样的……
 
  张法官和书记员来到老年公寓,找到公寓负责人询问被告宋某某的基本情况。
 
  公寓的负责人带领法官看望了患病的宋某某
 
  张法官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后,与原告李某某进行沟通调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就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若患者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久治不愈,且相关接应工作(其他监护人对患者的监护、医疗等)已协商妥当,可准予离婚,否则,不允许离婚。
 
  也就是说,对精神病人或植物人这类必须长期有人监护照顾的特殊病人,如果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愿意照顾(后续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的话),则法院也不会准予离婚。
 
  经过法官的耐心沟通、释法说理,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张法官希望,李某某与宋某某应通过自我反省和彼此沟通,并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
 
  《民法典》相关法条延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及其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及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与除外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本着“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主动深入群众中,就地调解,就地开庭,让群众少跑路,让法官多服务,努力实现审判工作与普法教育的有效对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