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谭浪)9月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被告人刘某、杨某二人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沿河县城滨江亮化工程已交付投入使用,仍单独或伙同杨某,多次在深夜通过使用老虎钳、刀片等作案工具,将亮化工程的多处通电电缆线切割贩卖,造成电缆线损坏电线短路,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经鉴定,被切割的3746米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110169元。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二人犯罪嫌疑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盗窃交付使用的供电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财物法网难逃。两人明知是供电设备仍实施盗窃,不仅危害公共安全,同时也将自己置于现实危险之中,稍有不慎就会触电身亡,即使作案得手,等待着的将是法律的惩罚。在此告诫广大群众,切莫心怀侥幸贪图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