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勇 李群霞)近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超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超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2020年1月15日,田某冲邀请王某超、田某等人到家吃饭,席间,王某超称与田某会车时按喇叭未回而辱骂田某,并扬言要打田某,田某认为王某超已喝醉酒,不予理会。饭后,各自回家,王某超发微信再次辱骂田某,田某未回应,便把车停在后坪乡某村卫生室旁后到冯某强家,几分钟后,王某超驾驶其轿车来到冯某强家门口,下车找田某未果,便拿一凳子砸向田某车尾部。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田某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144元。
检察官普法: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酒后寻衅滋事案件时有发生,亲朋好友聚在一起,难免端起酒杯,一番畅饮。但喝酒一定要有节制,切不可过量饮酒,因为醉酒不仅会给身体带来健康隐患,更会在醉酒后引发一系列不可预知的社会安全问题,故而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法条链接: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