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信冠伍 何博伦)7月22日上午9时30分许,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果松法庭张春雷法官带领书记员信冠伍,从法庭驱车来到了位于通化县石湖镇老岭村的徐某家。
前一日,是通化县人民法院果松法庭新办公楼投入使用后的首个开庭日,张法官作为承办法官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徐某所饲养的宠物狗将孔某左小腿咬伤,双方因医疗费用认定产生分歧,法官当庭调解未果而暂时休庭。一审结束后,张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系同学关系,前期有一纸协议且原告当庭表示可以对相应部分做出让步,承办法官希望二人可以在不伤和气、减少诉累的情况下达成和解,便出现了主审法官于庭审后驱车至被告家做相应工作的这一幕。
为缓和当事人情绪,最大程度做好调解工作,张法官与镇相关领导进行积极沟通,先后来到当事人家中,向徐某说理释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双方换位思考,互让互谅,使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双方争议较大,虽经多方努力但仍未能成功调解这起纠纷。第二次开庭后,法院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孔某门诊医疗费、交通费合计2833.83元。被告徐某在判决书还未生效之前就已经将原告赔偿提前主动给付。
一场纠纷在承办法官、村镇相关人员的努力下终于划上了圆满句号。案件虽未能调解成功,但承办法官用实际行动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及时为群众解决问题,充分展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担当精神,确保了辖区社会治安形势稳定,以实现乡风和谐和法治安宁的共进共促!(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