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哲明)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王某给付通化县快大茂镇某轮胎养护中心车辆修理款6500元,并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修理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一起看一看!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王某在通化县快大茂镇刘某所经营的某轮胎养护中心做汽车维修服务,修理费用共计6500元,王某称自己没有钱便给刘某写下欠据。但在取车之日,王某以取钱为由将车开走,当日并未归还修车款。期间刘某多次催款无果,2019年7月王某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8月,但还款日期已过至今尚未归还。刘某认为王某违反了诚信原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通化县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有被告王某为原告刘某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刘某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故原、被告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被告王某应依约按时给付修理款。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信不立,不诚不行。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为人处世都应以诚信为本,切莫因“小”失“大”!(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