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洪成)爱情本是美好的,但是也是多变的,尤其是当今社会,离婚率正在逐年增加,特别是网恋的情侣,由于没有真正的相处,经受不住婚姻的考验,最后难免一拍两散。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年龄相差16岁的姐弟网恋离婚案。
2019年5月5日,原告小凯向柳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小凯称:“自己与被告小美在一个微信群里认识,在相识了一个多月后于 2019年4月1日登记结婚(非法办理的户口),但未举行婚礼,仅共同生活几个月。因双方相识时间短且感情不深,结婚仅是一时冲动,因此有了离婚的念头。”由于当时二人不具备离婚的条件,柳河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时隔一年后,原告再次向柳河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而被告小美称:“不同意离婚,在登记之前自己和原告小凯已经同居了两个月,有感情基础。婚后虽然没共同生活,但是我和小凯的感情一直很好也一直保持联系。他起诉离婚是因为其母亲知道了我们登记的事情,她一直不同意,小凯承受不住来自母亲的压力,才坚持离婚,这必须给我一个说法,离婚要赔偿我5万元。”
案件受理后,刘法官首先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原告虽然在语言表达方面略口齿不清,但依旧坚决表达了自己要求离婚的诉求,离婚并不是母亲逼迫的是自己的真实意愿。法官则将原告的诉求耐心告知被告,被告起初对法官很排斥,拒绝与法官进行交流。经过耐心疏导之后,被告终于打开心扉,诉说了自己的委屈。自己也认为和原告已经没有感情了,但是原告的态度让她身心都受到了深深的伤害,应该给予其补偿。最后,经过调解,小凯与小美达成离婚的调解协议,并且小凯当场给付小美补偿8000元。
本案中,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原被告的情形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本条后半部分已经正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本案中可以认定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对于被告主张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否可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结合本案,被告的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但由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文中小凯与小美均为化名)
【小编提醒】
网络真的可以足够了解一个人吗?两个人因为一时冲动而“闪婚”,生活中的矛盾、个性上的差异,这些在网上都是很难发现的。适婚的年轻男女,在茫茫人海中寻找自己的另一半时,彼此应在现实中真诚地相处,加深了解,巩固感情基础。面对网恋里的爱情是否是真爱时,还要认真思考,谨慎行动,不能拿自己的人生幸福作为赌注。(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