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媛鑫)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判处赵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各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多次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雇佣被告人刘某(负责运输)驾驶羚羊牌出租车从辽宁省新宾县运送至通化县金斗乡附近交付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将毒资转给赵某,以2000-5000元的不等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某5次,共计53.54克,获取毒资人民币1355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某在2011年曾因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被刑事拘留、刘某在2015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为牟利,多次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及违禁品之规定,遂判决:
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赵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各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并没收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3.79克、麻古0.53克并予以销毁;没收非法所得13550元。
通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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