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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了农作物?不赔?不可能!!!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董建志 王悦恺)被公司“欺负”了怎们办?
 
  让我们来看看东辽法院怎么解决的。
 
  先介绍下人物:
 
  甲:A村村民;
 
  乙:某公司分公司
 
  案情简介:
 
  乙为方便工程车辆通行,
 
  施工时在A村修建临时道路,
 
  不仅影响村里通行,
 
  且该道路无护坡、挡墙和排水沟,
 
  致使雨水无处可排,流入田地。
 
  甲的农作物被淹,以至涝死。
 
  甲向村里反应后
 
  A村及负责人多次与乙公司交涉,
 
  调解多次
 
  但乙公司拒绝赔偿。
 
  故此,甲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乙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东辽县人民法院白泉法庭在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案情。但是,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
 
  由于双方就案件事实和涉诉标的存在较大分歧,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并组织双方在法院接待室进行了面对面沟通、交流,经过沟通、交流,双方有了初步的调解意向。
 
  然而……
 
  在制作调解笔录过程中,
 
  双方再生分歧。
 
  原告认为被告给与的其中一项金额赔偿过低,
 
  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金额过高,超过自己的决定权限。
 
  调解工作被迫中断。
 
  但是,承办法官没有放弃调解,在仔细分析双方所能承受的金额,并以此为基础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后,经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坐在一起就赔偿方案进行协商。最终,原告为被告的诚意所打动,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原告收到被告赔偿款后,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到此也画上了句号。
 
  结案后,承办法官说道,该案若按照通常的审判流程,跨不过鉴定这一关,鉴定势必会导致双方当事人耗费过多时间精力,甚至影响正常的生产作业。本案通过运用调解制度,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无疑是双赢的局面。这不仅体现出东辽县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先行制度优势,减轻当事人诉累,也体现出了东辽县人民法院干警司法为民的拳拳之心。(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