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盛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00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盛某偶然发现妻子与被害人郭某微有不正当性关系,并以此为由,用菜刀威胁郭某,并要公开其二人不当关系,威胁索要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郭某因无力支付盛某索要钱财,便通过微信转账先支付给盛某2000元,并在盛某威胁下签定18000元欠条。此后,被告人盛某多次打电话威胁郭某索要钱财,郭某无力支付,只好选择报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盛某主动返还被害人郭某现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盛某敲诈勒索犯罪数额为20 000.00元,其中2000.00元既遂, 18 000.00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盛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退返还被害人,且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盛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