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家中的地需要人力吧?等秋收的时候我们组织人员来帮助你……”
看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的母亲瘦弱的身体,却要扛起如此重的生活负担,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仁沉重地说道“不要放弃孩子,好好照顾她,对生活要有信心……老人身体也不好,要孝顺老人……”
8月7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开展贫困户入户走访工作。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母亲不断重复着“谢谢”,眼角湿润地向王树仁院长一行介绍着情况。
2015年9月20日7时10分许,徐某某驾驶其父亲的夏利轿车(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沿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由陈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陈某某受伤。陈某某先后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辽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43天,均为一级护理,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等。陈某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该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故陈某某父亲代陈某某诉至辽源市龙山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徐某某、徐某某父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向原告陈某某赔偿11万元,被告徐某某向原告赔偿1402480.36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告徐某某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判决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某某赔付45000元(含汽车作价15000元);从2017年起,每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10年内履行至200000元)。余款1158096元及其它权利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自愿放弃。
本案陈某某是家里的大女儿,她和弟弟、妹妹,及其父亲、母亲均系东辽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交通事故发生后,家里为其治病已经花光了全部积蓄,更无法承担后期治疗的巨额费用,被执行人每年履行的执行款也只是杯水车薪。陈某某父亲本身是残疾人,常年在外打工贴补家用。陈某某母亲患长期慢性病,还要照顾一家老小。属于因病、因案致贫的典型情况。
来到陈某某家中后,看到陈某某在病床上的现状以及家中还有卧病在床的老人需要照顾,参加走访的的人员无不为之动容。王树仁院长屋里屋外地查看房屋情况,细致询问需要帮助的困难问题,并现场分派任务,确保后续扶贫工作落地见效。他要求,一是要确保每年执行款到位;二是龙山区法院执行局立即向政法委申请执行救助款项;三是两级法院组织捐款活动;四是两级法院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志愿者在农忙时来家中帮忙。
辽源市两级法院在脱贫攻坚工作以来,精准开展执行工作,保障贫困当事人财产权益。切实提高涉及拖欠工资、赡养费、医疗损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案件受害人赔偿等案件的执行到位率,对涉贫申请执行人加大执行力度,积极核查财产线索,确保涉贫群体合法权益的执行兑现。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办理涉贫执行案件117件,执结51件,执行到位金额243.2万元。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涉贫被执行人和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涉贫申请执行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已累计救助4件4人,支付19.5万元,确保涉贫执行司法救助全覆盖。(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