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旭光)驾驶车辆交通肇事后,有人选择积极救人善后,也有人选择逃逸想一走了之。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肇事逃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年10月10日,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快大茂镇街里沿通武线去往英额布街里途中,在未确保安全与同方向道路右侧由李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双方均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见势不妙,迅速驾驶车辆逃逸。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通过排查找到陈某驾驶车辆,经相关部门认定,陈某因事故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一百万及不计免赔,因被告陈某系逃逸,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点,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依据该条约定,该保险公司商业险部分不予理赔,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理赔。李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遂将陈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经历了两次庭审无果后,承办此案的法官庭下主持调解,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充分考虑案件情况,组织原告家属和被告方进行沟通,耐心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在李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96436.47元,陈某向李某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0731.48元。
法律提示:陈某因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因其逃逸,不承担部分保险责任,致使陈某个人明明保险齐全还要自付理赔。提示驾驶员朋友,开车需谨慎,若发生交通事故要积极处置,及时救治伤者。千万不要存在侥幸逃逸的不法想法,以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