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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一时爽,危险驾驶入班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瑞鹏)“酒驾猛如虎”,酒后开车是造成很多交通事故的原因,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本,重则车毁人伤害人害己。近日,洮南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驾驶引发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胡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介绍
 
  1月4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洮南市瓦房至野马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瓦房镇崇德村三社屯内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安全文明出行,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是对自己生命的珍爱,更是对一个家庭的责任与担当,请您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做中国好司机。(吉林洮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