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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转移财产拒执行,女子获刑六个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徐强)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蔡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终结,判令李某某、杨某某二人归还郑某借款57.7万元。2014年6月10日,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进行立案,随后向被告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等手续。
 
  为了逃避执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丈夫杨某某、女婿邹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将丈夫名下的一辆货车转卖给邹某,并签订虚假车辆买卖协议,邹某随后转卖给汪某并签订虚假车辆买卖合同;在邹某帮助下,李某某和丈夫将所有的一处门面房转让给洪某并变更水户名,并以洪某名义与租赁人张某签订了与实际不符的房屋租赁协议。通过种种手段,被告人“花式”转移财产,虚假报告财产状况,造成无力履行判决的假象,从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涉案判决已履行清结并取得申请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拒执犯罪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依法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奉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申报财产、接受讯问、处置财产,抗拒执行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