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许笑笑)是什么案件让法官驱车六小时进行审判?房门紧闭231元现金为何会失踪不见?放置妥当的钥匙又是被谁拿走?锁定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带你找回不翼而飞的钥匙。
心存侥幸 盗窃钱财终被捉
4月26日,许某的串店按时打样,卸去一身疲惫的他,正准备回家好好休息,当他走到厨房门口,想要拿放在鞋柜上的钥匙时,却发现钥匙不翼而飞了。此时的他焦急的找到备用钥匙打开家门,索性家里没有被翻动过的痕迹,但细心的他发现,门口钱包内的231元现金丢失了。“钥匙清楚地记得就放在了鞋柜上,怎么会不见?这明显是被别人偷拿了进了房间。”许某一边想着,一边拨通了报警电话。公安机关通过调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4日执行逮捕。
疫情防控 案件审判两不误
由于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吉林省红石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目前正值疫情期间,为防控需要,无法将被告人押解至法院进行庭审,而看守所内的网络视频又无法与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进行连接,但审判工作并未因此停滞。在了解到当地公安局可以与看守所的网络视频相连接后,主审法官当即决定前往当地进行审判。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的法官协同书记员,在驱车六小时后到达了红石森林公安局,在公安局的指挥中心搭建起了临时法庭,与被告人姜某某进行了庭审视频连线,保证了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
“履历”丰富 不思悔改必严惩
案件回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在被害人串店用餐时,盗走了被害人许某放在102室串店厨房门口的鞋柜上的,同单元101室的房门钥匙,随后用该钥匙打开了101室房门,将放置在门口鞋柜隔层内钱包里的231元现金窃走,离开房间并将钥匙藏在了其家单元内的管道井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走被害人家钥匙,秘密窃取他人室内财物,属于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注:《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进行修改后,对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种情形,不再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只要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盗窃犯罪,均以盗窃罪论处。)
且被告人姜某某有两次盗窃罪前科,且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黑色一字锁钥匙一把系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至此,一场钥匙引发的刑事案件得以告终,犯罪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受害人也找回了自己应有的权利,这就是法治的力量。同时小编还要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中类似的“钥匙”事件并非特例,许多人为了图方便,将自家钥匙随意放在门口的某个隐蔽处,殊不知此种举动稍有不慎就会引来不法分子的觊觎,轻则丢失财物,重则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防范意识不可少,家门钥匙请放好。(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