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江某与被告通化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系雇佣关系,2017年3月开始,江某在被告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往大罐车里装料,工作时间为:上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并约定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放假,放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双方为口头协议,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8月14日,江某在往大罐车里装料时,不慎从大罐车上跌落摔伤,造成江某腰1爆裂、不全瘫、右跟骨骨折。因其受伤后无法继续工作,江某事后向被告公司索赔,但双方针对赔偿事宜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江某诉至二道江区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6123.61元。
经过鉴定,原告江某腰1爆裂构成九级伤残,小便失禁构成九级伤残,右跟骨骨折不构成伤残。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被告企业正常运转,坚持将调解工作贯彻始终,承办法官与双方进行沟通交流,告知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反复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互谅互让。最终,当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通化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整。调解达成后,被告公司表示会如期给付相关款项,并对法院主动为企业发展考虑、减轻企业诉累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