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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聚众斗殴,贵州沿河检察坚决予以批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田川)近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四人。
 
  案情回顾:2020年3月21日3时许,杨某甲与杨某某、侯某桂等人在三桥吃烧烤时,杨某某与侯某桂因口角发生抓扯,杨某甲劝架时踢了杨某某两脚。杨某某被踢后不服,返回淇滩镇某村老家邀约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到该县团结大道某酒店旁,并拨打电话辱骂、挑衅杨某甲,杨某甲赶到杨某某指定的地点后,与杨某某等人相互殴打,致杨某甲腰部受伤。杨某甲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检察官普法:杨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聚众殴打杨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本院予以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堂堂七尺男儿何必为争所谓的“一口气”,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呢?广大人民群众如和他人产生小矛盾,在充分保障自己人身安全时,尽量通过对话解决,双方无法沟通解决时,记得要报警处理,切勿用违法犯罪手段解决问题,这样只会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