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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心系物业纠纷,调解促和谐稳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永秀)2020年6月22日,山东省禹城市某小区业主刘某某急匆匆地来到禹城市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解决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据刘某某介绍,因这段时间雨水较多,房屋质量有问题,导致其顶楼房屋墙边漏水,现房屋已出现霉斑,严重影响安全和美观,刘某某多次前往小区物业办公室与物业负责人田某某交涉维修事宜未果,于是刘某某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矛盾激化,又无法得到解决,刘某某无奈之下找到调委会,要求帮助其解决问题。
 
  当日下午,司法所长于春娟即带领工作人员到刘某某家中和小区物业公司进行实地走访,了解纠纷情况,听取双方陈述,掌握纠纷过程。后经联系双方,6月24日上午九点,刘某某与物业负责人田某某来到了市中街道调委会。调解中,于所长针对纠纷的问题焦点,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一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对各方的责任进行了细致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点:1、田某某所工作的物业公司为该社区合法的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刘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即:房屋防水处理,对因为物业公司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对业主刘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业主刘某某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相关服务费用。3、鉴于物业公司确实存在失责行为,可以酌情减免刘某某物业费用作为损失补偿。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辩法析理,晓说利害,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物业负责人田某某表示自己可以理解刘某某的心情,并解释因为其房屋修理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要和其他业主沟通协调,且专业人员在忙其他工作,时间太紧,导致对刘某某反映的问题一直拖而未决,田某某表示两天内一定会安排人员上门维修,并对自己的拖延表达了歉意。刘某某表示自己并非有意拖欠物业费,如果在两天内修好,会立刻补缴物业相关费用。最终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刘某某和田某某达成书面人民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满意而归,后经电话回访,双方已按协议履行。
 
  这是一起典型的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目前此类纠纷在各地呈逐年上升趋势,因为它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不及时调解、尽快处理,极易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最终影响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自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来,禹城市司法局及各乡镇司法所迅速行动起来,纷纷通过赶大集,进社区,入企业,到学校,办讲座等形式大力开展民法典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与学习,工作人员也迅速提高了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为更好的服务社会、建设法治社区打下良好的基础。(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市中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