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涵)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接到一起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人在外地,受疫情影响,张某某无法从外地回来出席庭审。在本院传票送达后,被告与法院进行了联系,说明了困难。办案法官多方考虑,最终决定运用网络云庭审及网络质证等技术进行网络办案。
在开庭前,将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网络,建立微信质证群,做到告知双方当事人应知的权利义务后,组织双方当事人按次序进行质证,既做到了全程公开留痕,同时可以保证双方当事人对于证据充分的把握。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网络质证后,办案法官通过网络云庭审与双方当事人核对账目,积极沟通,目的是更公平公正的解决矛盾。
通过网络质证,双方当事人积极的配合,并相互核对账目,在质证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进一步的减少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后被告表示想积极的履行义务,同时原告也作出了让步,对于欠款进行了减免。在开庭的前一天,法院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被告已经将达成协议后的欠款全部还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网络质证、网络云庭审技术的应用,既保证了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同时可保证案件可顺利推进。在本案中,网络技术的深度应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最终双方当事人解除矛盾,握手言和,案件撤诉。(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