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朴晶敏)松塔系红松树木结出的果实,一般五年一大收三年一小收,受法律保护。近年来,大部分红松果林被承包经营,每年的八月末至九月初,正是东北林区红松果实松塔成熟的时期,也是偷盗松塔案件高发时段。随着松籽价格的飙升,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偷采松塔。
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金某、李某因盗窃他人经营红松果实松塔,数额较大,受到了法律制裁。
2019年9中旬期间,被告人金某、李某贪图私利,擅自进入珲春林区他人经营的红松果林内,使用脚扎子和铁钩等工具,盗窃松塔896个。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被告人盗窃的松塔为493.2斤,价值人民币4192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起诉阶段和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具结悔过,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了刑罚。
法官寄语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二被告人进行劝诫教育,劝导二被告“勿以恶小而为之”,贪图小利,违反法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后应遵纪守法,走合法致富路。
随着保护森林保护法规的完善和多年的法律宣传,林区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仍有那么一小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还在抱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老观念,无视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乱采乱挖保护植物,盗窃林木果实,破坏森林资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加大以案释法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了林区广大人民群众爱林护林意识,珍惜人类赖以生存的森林资源,为子孙后代守护好这座金山银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