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丁学星 金美红)近日,山东省五莲县潮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关于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当事人王某某表示,王某某与李某某两人均是潮河镇某公司职工,两人从事的职业为长途运输司机。在几天前的一次长途运输作业途中,王某某与李某某二人因一点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大打出手,导致王某某眼部受伤,眼镜受损。当事人报警后,潮河镇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经医疗机构诊治鉴定,潮河镇派出所考虑到案情实际情况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五莲县潮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党员老兵调解员徐正敏进行调解。
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老兵调解员徐正敏首先对王某某及其妻子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过程中,王某某强烈要求李某某给予医疗费、误工费、眼镜更换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李某某随即表示拒绝,认为王某某是“狮子大开口”,根本不需要赔偿那么多。因为纠纷所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解决,随时可能发生矛盾激化。调解员便让王某某说明所要求赔偿金额5000元的原由。通过对各医疗单据、其它收费单据的比对及综合案情,调解员也认为王某某索要的赔偿金额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法、理、情三者并用,老兵调解员利用自己丰富的调解经验,灵活采取调解策略。最终,根据出具的损失情况,给双方进行了法律法规的详细解释,要求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到双方自身行为均存在过错,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经过潮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党员老兵调解员徐正敏同志的一番调解,教育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要盲目地感情用事,要依法调解,以理服人,最终通过不断缩小当事人之间分歧,逐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和好;二、李某某支付给王某某人民币壹仟伍佰元作为王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眼镜更换费等全部损害赔偿,并当场进行支付出具收到条;三、此次处理结果为一次性处理,双方日后均不得以其它理由进行追偿。至此,一场同事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山东省五莲县司法局潮河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