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丁学星 金美红)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某村村民于某某丧偶后,经人介绍与邻村王某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双方对彼此非常满意,于2005年3月1日登记结婚。因于某某是退休工人,有一定经济基础,维持日常花销没有什么问题,因此一直不需要子女们的经济支持。然而近几年,于某某年龄较大且身体出现重大疾患,其退休工资已不能维持其家庭正常开销及医疗费用支出。于某某希望子女们负责其后期医疗费用,但因为房产继承、王某某赡养等问题,于某某与子女们引发了纠纷,要求潮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潮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非常重视,立即与该村调委会进行对接,详细了解其家庭具体情况,并与于某某、王某某双方子女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制定详细调解方案。调委会认为:此纠纷的矛盾焦点在子女,重点在房产的处理和王某某的后期赡养问题。“解铃还须系铃人”,调解员通过多次走访与约谈,了解到两位老人已结婚十余年,婚后无共同子女,平常感情很好,且于某某生病以来王某某仍悉心照料,不离不弃。经过调委会丁学星同志与徐慧芬同志对于某某子女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王某某主动表示其愿意放弃部分利益,不干涉后期房产继承问题,感动了调解在坐的所有人,调解出现了转机。
经调解:于某某、王某某与于某某子女三人自愿达成三方协议:一、今后于某某生活、患病治疗所需要的费用由于某某子女三人共同承担,于某某子女三人必须认真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二、位于潮河镇某村于某某与去世妻子林某某的共同房产由于某某子女三人继承,于某某去世后王某某享有居住权,无处分权,于某某子女三人不得阻止王某某居住。三、于某某去世后,于某某子女三人应对王某某尽赡养义务。四、以上各方均已清楚并认可。至此,一起错综复杂的家庭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又成为“和和气气”的一家人。(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