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全芳)2019年11月13日一大早,张某(微山籍)急匆匆地来到店子司法所,主动申请人民调解,希望司法所能帮忙将事情尽快解决,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司法所工作人员赶紧把张某请到办公室,并详细询问具体情况。
张某说:“今天凌晨,我在冯卯镇某村卸货,从驾驶室出来的时候,包不小心从驾驶室里掉了出来,被冯卯镇某村村民陈某(陈某是该车的卸运工)捡走,包里有现金3万多元和两年多的账目,涉及金额高达300多万元!”张某越说越激动,“我车里有监控,陈某捡包的行为被监控拍到了,我发现后,及时与陈某联系,但陈某说没有捡,再打电话,陈某就不接了。我来请司法所的同志帮忙,这个包对我来说太重要了!”
店子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和查看张某提供相关材料后,第一时间与陈某取得联系,但陈某在电话说没有看到什么包,更不知道里面有钱。工作人员了解到陈某不想将包归还给张某,就跟陈某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按照前款罪处理。你现在不归还包无论按照哪一条法律你都属于犯罪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并要求陈某立刻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并表示如果陈某拒不到所,陈某很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陈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马上到司法所。
陈某到所后,工作人员给陈某讲:“张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拿走他的包,包内有现金3万多元,还有涉及金额300多万元的账本,如果你拒不归还此包,张某选择起诉你,你将会面临牢狱之灾。”
陈某在得知自己行为后果如此严重后,表示愿意将包归还给张某,并希望取得张某的原谅。但张某表示,陈某明显是想把东西据为己有,一定要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工作人员对张某说:“陈某是一时起了贪念,现在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你能给他一个机会。”经过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张某表示陈某必须把现金和账本一页不少的还给自己。陈某当场同意,并马上回家将包取回还给张某。张某当场检验,账本和现金都没有缺失,随即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此次事件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山东枣庄市山亭区司法局店子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