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元瑞红)近日,一位姓刘的大爷来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公证处,向公证员倾诉自己的境遇,寻求帮助。
刘大爷的老伴去世的比较早,二人没有子女。前几年,刘大爷找了个老伴并领取了结婚证,老伴的儿子范某随他们一起生活,至今未婚。这几年,范某悉心照顾刘大爷的生活起居,对待刘大爷就像自己的亲生父亲一般,刘大爷十分感动。刘大爷想去世后把自己的房子留给范某,以回馈范某对他的照顾。得知这一消息后,刘大爷的侄子们屡屡向刘大爷发问,刘大爷对此事很是闹心。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安慰刘大爷不要担心,并告知其侄子没有法定继承权。刘大爷说:“那我立个遗嘱,等我去世后让小范继承我的财产。”公证员对刘大爷耐心的解释道:“您与老伴结婚时,范某已经年满十八岁,您与范某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能成为您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以遗嘱的形式由范某继承财产不合适,您可以与范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达到您的目的。”公证员详细介绍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刘大爷和范某都表示认同,公证员按照程序及时出具了公证书。刘大爷不禁激动地说:“我这些天就一直为这个事头疼,公证书让我吃了定心丸,感谢公证处为我解决了难题!”
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继承法》第16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证员提醒:遗赠需继承开始后2个月内表达意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