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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莲县于里司法所:喝酒意外死亡起矛盾,调解同桌担责化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殷秀乾)4月26日下午15点,山东日照市五莲县司法局于里司法所调解室内,随着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按指印、支付补偿金,一起因酒后回家途中意外死亡,家属要求同饮者共同承担责任的赔偿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这事还得从4月20日晚上说起,易某和沈某共三人一起吃饭,三人是镇上某企业员工,易某开车将三人拉着饭店,喝完酒后,易某又将其拉回企业门口,沈某自行驾驶摩托车在回家路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呕吐物窒息死亡。
 
  4月22日下午,死者家属到于里司法所申请调解,并要求易某二人承担事故责任三成,共计20余万元,易某二人因家属提出的数额过高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因牵涉问题过大,于里司法所并没有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而是要求当事人24日一早再次来所进行调解。于里司法所则利用23日这一天,对死者家属提供的吃饭所在饭店、相关监控视频等进行调查查看,详细了解整个过程。
 
  4月24日一早,死者家属和易某二人来到于里司法所进行调解。于里司法所结合调查实际,首先对死者家属疏导劝解。女儿沈某某难以接受现实,情绪激动,调解过程无法顺利进行。她一再强调沈某的死亡是由与易某二人喝酒有直接关系,虽然父亲单方交通事故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易某二人必须承担三成的次要责任。对易某二人进行调解时,认为死者已经57岁是否存在其他突发死亡的原因,并且没有劝酒的行为,酒后还开车把沈某送到企业门口,尽到了送达义务,只愿意人道主义赔偿4万,死者家属认为价格偏低,多轮讨论无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归纳出争议焦点四点:一是死者沈某是否存在其他突发死亡的原因;二、易某二人是否有劝酒行为;三、易某二人是否进到安全护送义务;四是赔偿金额到底按照多少来认定。
 
  针对本案,司法所工作人员解案释法:首先、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能够预见喝酒的危害的情况发生,并且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对本案应付主要责任。其次,易某二人虽然将沈某送到企业门口,但明知沈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没有制止,没有起到安全护送义务,应该承担责任。最后,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劝酒”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但鉴于双方好友关系,双方喝酒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劝酒行为。因此赔偿金额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10%至20%进行人道主义的赔偿。截止4月25日下班,经司法所工作人员两天来10余次不厌其烦的调解,双方都对赔偿金额做出让步,但依然有2万元的差距,双方没法进一步协调。
 
  4月26日一早,死者儿子沈一某来电反映,亲属一直不安排死者沈某下葬事宜,时间等不起,希望安排最后一次调解,司法所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再次调解,在解案释法的基础上,对死者家属从沈某应入土为安、同一酒桌上都是朋友进行劝导,对易某二人则从人死为大、作为朋友进步补助进行调解。下午15点,双方当事人最终都作出让步达成共识,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易某二人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8%承担人道主义的赔偿责任,并调解现场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至此,一起因喝酒引起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使死者入土为安,家属与朋友化干戈为玉帛。(山东日照市五莲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