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于艳琳)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司法局界湖司法所:群众利益无小事 人民调解息纷争。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7日,界湖街道居民高某两口子和姜某两口子来到街道司法所要求调解。高某一上来就情绪激动的对工作人员诉说自己的调解诉求。原来,今年正月初四,高某通过58同城网站的租房信息联系上了有房出租的姜某,并相约看房,看房时高某曾提出房子装修稍微有点气味,但是也不是很大,就没太在意,由于对房子的位置和装修环境很满意,于是就当场交付了5000的租房押金并于2月25日双方签订了租房合同,且高某一次性支付了姜某17000元作为一年的房租。签完租房合同后,高某打算收拾房子准备带着一家搬进去住,结果发现姜某给房子新添置的家具(一套沙发、两个床垫)撕开外面的保护膜后味道刺鼻,且在房内多呆一会儿就头晕眼花,于是高某找来专业测量甲醛的单位进行测量,发现屋内甲醛超标4-5倍。由于高某的孩子今年刚刚9个多月大,高某认为姜某出租的房屋不适宜居住,就找到姜某提出退租。因为从签订合同到要求退租仅过了两天时间,所以高某要求姜某退换其全部租金及押金。姜某两口子以已经签订协议为由,且协议中未规定因为甲醛超标等其他不适宜居住的情况下允许承租方退租,协议中仅规定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赔偿对方年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计人民币8500元。现在姜某仅同意退一年租金17000元给高某,要扣掉其5000元押金作为违约赔偿,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因此产生纠纷,到界湖司法所要求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之后,调解员查看了双方租房的合同及高某提供的甲醛测量结果。由于双方当事人来申请调解时,情绪都比较激动,且姜某一家还带着一个2岁的孩子,为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让双方当事人不共处一室,先稳定双方情绪。随后调解员先与高某一家沟通,高某的意思是这个房子甲醛超标这么多,自己孩子又小,这是才签的协议,就算自己违约,对方也不能不近人情把5000元押金全部扣掉,一再要求其全部退还自己的租金及押金,并扬言姜某要是不退就把她房子里的空调都拆了卖了。调解员劝说高某不要激动,一码归一码,这个押金的问题我们争取通过调解来解决,但是拆空调去卖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了,不要因为自己的过激行为而将矛盾升级。调解员又对姜某一家进行调查了解,姜某态度强硬,称自己从正月初四答应把房子租给高某后,自己将挂在各个房屋中介的租房信息都下了,还有20多个打电话租房的人都推了,如果高某在当初看房时提出房子有味儿不愿意租住的话,双方也不至于签协议闹到现在这一步,现在高某明摆着就是违约。姜某说:“我这还没按协议里约定的8500元违约金给她算,只算她5000违约金,已经是便宜她了,她这耽误了我们多少功夫,要不是她这么弄,我们房子早租给别人了,我这现在可好,还得挨着去重新挂中介,打电话问租的人也少了。”调解员对姜某进行耐心劝导,让姜某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她也是孩子的妈妈,如果她带着孩子出去租房子,租到一个甲醛超标,对自己家人身体有重大损害的房子里,她能住得安心吗?作为房东,从责任感来讲,即使合同里没有白纸黑字规定其确保房屋甲醛不超标等其他质量问题,她也应该保证房子不存在类似问题;从法律上来讲,房东是房子的所有权人,理应承担房子质量的问题,这其中自然也要保证房屋的空气质量合格适合人居住,如果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房东便构成违约。现在房子确实是甲醛超标,作为房东的姜某是有一定的责任的。终于,姜某在调解员的苦口劝说下,态度有所松动,调解员趁热打铁,与其商量在赔偿金额上往下降降,姜某点了头。争议的焦点找到了,双方的态度缓和了,调解员伺机而动,将调解方法从“背靠背”调整到“面对面”,将双方当事人叫到调解室,大家围桌而坐,开始调解。看着自己年纪才2岁的孩子,姜某也承认自己给房子新添置的家具质量确实不好,味道很大,这样的房子自己也是不愿意住的,但由于从正月初四到现在大半个月时间过去了,高某也确实耽误了自己往外租房子,就算不赔偿这5000元,也应支付自己1400元一个月房租。如果高某不同意,就去法院起诉,反正有合同,法院判也得依据合同判。调解员给高某分析,如果败诉还需要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现在姜某已经在赔偿金额上做出让步,而且高某在与姜某签订租房合同时,未在合同中与姜某明确约定因甲醛超标等问题造成不适宜居住的情况不在违约范围之内,这使自己的权益没有在合同中得到最大化体现,是当时高某盲目签订合同所造成的后果。最终高某同意支付姜某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补偿。
【调解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当天,姜某退还高某一年租金17000元和押金3600元,扣除押金1400元(即一个月房租)作为赔偿金;双方不得再因此事互相纠缠打闹,将矛盾激化。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老百姓在日常的租房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双方的约定不明,彼此不信任导致的纠纷。虽然事情不大,但是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任其发展,极有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清醒的认识到,解决百姓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是我们基层调解组织必须严肃面对和承担的政治任务。群众利益无小事,调解员要做到在既不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又要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成功解决矛盾纠纷。只有一心为民,依据法律并结合实际为群众办事,才能真正解民忧,除民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司法局界湖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