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丁学星 金美红)近日,潮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本着“公平 公正”的原则,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成功调解一起涉及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案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10月19日,刘辉(化名)驾驶车辆在潮河镇某村东西中心街路段处,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王芳(化名)发生事故,致王芳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王芳家人与刘辉因赔偿数额问题产生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潮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进行调解。
调委会工作人员通过与当事人座谈、询问群众等方式了解事发全过程后,组织进行调查。经了解,事故发生后,刘辉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将王芳送至医院进行抢救,同时积极维护现场,但抢救无效王芳死亡。调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刘辉哭诉后,做了详细谈话笔录,同时立即成立调解小组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家庭经济背景、案件具体细节、赔偿费用等情况进行再次详细走访调查取证。
根据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刘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通过调查了解到,双方的家庭经济情况都比较困难,刘辉是家里的顶梁柱,父母年事已高且常年患病在身,孩子都在上学。王芳这边,面对失去亲人的痛苦,受害人家属心急如焚,情绪极易失控。面对高额赔偿费用,刘辉态度消极,认为对方要求赔偿数额太高且自己无力赔偿,于是双方纠纷陷入僵局。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对刘辉进行批评教育,让其端正心态,充分肯定了其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逃逸而是积极进行妥善处理的行为,又表扬了其在王芳入院期间,积极垫付医疗费用的行为,以自身实际行动争取受害人家属的宽容和谅解。但其行为的确给他人的生命和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随后,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其讲明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为其详细解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向刘辉讲述受害者家庭情况,让刘辉认识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进行调解。
另一方面,安慰受害者亲属,稳控家人情绪。王芳本人在事故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方面,鉴于刘辉家庭情况,赔偿方面是否可以有适当让步。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当场履行,双方握手言和。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辉向王芳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整(大写肆拾伍万元整);赔偿款具体分配方式由王芳家属自行分配,分配方式、具体金额与刘辉无关,王芳亲属任何人不得再就本次事故向刘辉再次进行追偿;二、王芳家属无偿提供处理事故所需的所有材料;三、刘辉的损失不再向王芳亲属进行索赔;四、双方一次性解决此次赔偿纠纷,协议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这是一起涉及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平息化解,主要取决于几个方面:一是积极调查取证,以事实为依据。调解员通过积极的调查,进行合理取证,了解整个事情的经过,找准了事实依据,为成功化解纠纷打下了基础。二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把握和运用。通过深入向双方阐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导双方自己分析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三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形成合力。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当事人亲属都是调解工作综合运用的社会资源,他们在一起形成合力,不仅增强了调解的权威性,也为纠纷的成功化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四是法理情并用。首先通过依法调解,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情依法劝导,最后使纠纷双方适当做出让步,促使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