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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司法局店头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探视权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朝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离婚纠纷愈发普遍。近年来,离婚案件数居高不下,随之而来的探视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吴某甲与张某乙原本是夫妻,双方于2013年12月26日在临沭县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双方就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达成协议。吴某甲享有对孩子张某丙的探视权,但事后吴某甲称张某乙不让见孩子,无法行使探视权。因此,当事人吴某甲申请临沭县店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收到调解申请后,店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组织司法所干警和镇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并让双方就探视权问题各自发表下自己的要求和理由。张某乙认为:“既然已经离婚了,孩子抚养权也归自己,那吴某甲就不应该再和孩子有瓜葛,也不应该再探望。”吴某甲辩称:“作为母亲,随时都有权利探视自己的孩子,虽然夫妻关系不存续了,但是母子关系还在,探望权不应该被剥夺。”而且双方于2013年12月26日在临沭县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双方对财产及孩子张某丙的探视权已经达成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吴某甲对孩子张某丙具有探视权,张某乙不能无故阻碍吴某甲行使探视权。
 
  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用先法后情的方式做双方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也有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据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
 
  法理不外乎人情,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双方换位思考,指出:张某乙应该理解吴某甲为人母要承受母子分离的悲痛心情。而吴某甲也应该意识到,孩子尚小,过多的探视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和生活。最终在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先从亲情主义出发解决纠纷,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一是吴某甲周六、周日两天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吴某甲于周六上午9:00前到张某乙处接孩子张某丙进行看护,在周日下午5:00前将孩子安全护送到张某乙处。
 
  二是针对孩子上辅导班问题,吴某甲同意承担孩子张某丙“墨香苑学习辅导班”2018年的全年费用,张某乙也同意为了孩子的学习,让孩子张某丙上辅导班学习,2018年的费用由吴某甲个人承担。
 
  就这样,这起因对抗情绪而引起的探望权纠纷在司法所的巧妙调解下得到圆满化解。(山东临沭司法局店头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