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王丽明)
【案情简介】:
家住单县浮岗镇南村行政村白衣阁村的董某,今年已82岁高龄,早年丧偶,共有四男一女五个孩子,子女都已成家。2015年董某曾生病住院,四个儿子中其长子不但未分摊其医疗费,平时对其生活也莫不关心。现如今董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及经济来源,且身体有病,生活着实困难,因此希望四个儿子每年每人支付赡养费用。董某与四个儿子就此问题多次协商都未达成一致。这就更加坚定了董某就赡养费的支付以及2015年住院治疗费用的分担提起诉讼的决心。但因自己无经济收入,无力聘请律师,于是向单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老人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对董某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并指派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栋,为其代理本案。
【承办过程及结果】:
徐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到老人年迈行动不便,于是亲自到老人家中询问情况,了解案情,并多次往返医院收集证据。在认真分析了董某诉求的各项费用后,徐律师撰写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得当的代理词。在本案判决前,徐律师以维护受援人权益、平息家庭矛盾纠纷为目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与四被告进行了反复沟通,希望能庭前调解,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开庭审理时,有三被告未到庭。最终单县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四被告每人每年须支付董某赡养费1668元,其长子须承担医疗费553元,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自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维护了董某的合法权益。董某对援助中心及律师表达了真诚的谢意。
【法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我们生活中多有发生,但是通过法律解决的却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的束缚。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不仅要发挥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更应注重发挥法律的最终保障力。
【社会效果】:
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提高了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满意度,同时也对不尽赡养义务之人有着深刻的教育意义。援助律师以灵活处理,积极协调的方式解决此案,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单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