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何凤鸣)近日,山东东明县公安局根据东明县司法局的提请,依法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侯某实施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治安管理处罚。
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侯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东明县司法局依法对侯某实行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侯某到东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到城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东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要求侯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限期到城关司法所报到接受矫正。但侯某拒不听从劝告,脱离监管超过15日,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为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权威性,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东明县司法局对侯某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无故脱离监管的违规行为,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东明县公安局提交了相关证据和《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依法提请东明县公安局对侯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东明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对侯某实施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伍佰元的治安管理处罚。
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处罚,既有力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又有效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东明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