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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遭遇家暴不要沉默 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田始峰 魏大为)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山东枣庄市共发出5份人身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广大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
 
  2016年春天,李某在向滕州法院起诉,要求与其丈夫李某某离婚时,同时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李某在申请书中称,李某某经常对其无故打骂。起诉离婚期间,李某某对申请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辱骂。李某提请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禁止骚扰、跟踪申请人,一并提供了录音光盘、手机短信等证据 。
 
  滕州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李某某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禁止骚扰、跟踪申请人,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并告知其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向公安机关及居委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了送达。
 
  据枣庄中院民一庭庭长韩茂森介绍,不少人还缺少申请人身保护令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遭遇家庭暴力后,只报警处理或者找居委会反映一下了之。民众对它的认识要有一个过程,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这种状况将会有所改变。
 
  对于正在遭受或者遭受过家暴的人,该如何维权呢?韩茂森介绍,当事人在受到伤害后,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果报警了,要保留报警回执,看病的话注意保存病历资料。在申请人身保护令时,要同时出具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进行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