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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因持有使用假币 母子双双获刑受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吴小林)近日,贵州玉屏法院审结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被告人张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魏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好逸恶劳、求财心切的被告人终因对法律的无知和冒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外出广州务工期间在他人处购买了面额几千元的假币。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贵州省岑巩县将一沓假人民币拿给其母亲被告人魏某某并鼓动、劝说她使用,并将随身携带的剩余假币存放于其住宿的旅社房间内。随后,二人乘车来到玉屏县城准备使用假币。当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独自一人在玉屏侗族自治县中山路“伍家副食”店用一张面额20元的假币购买一瓶矿泉水时,被店主吴某某发现后报警。被告人张某某接到被告人魏某某的电话后赶到现场,后二被告人被民警带到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魏某某处扣押面额20元的假币46张,面额10元的假币7张,总面额990元。在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住宿的旅社内共检查出面额20元的假币113张,面额10元的假币147张,总面额373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玉屏县支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持有的面额20元的假币160张,面额10元的假币154张,共计面额4740元,均为第五套人民币05版胶版机印假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持有、使用,面额共计4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的鼓动、劝说下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有明显悔罪表现,综合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