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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批复规定时间内采伐林木获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娜)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0年春季至秋季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先后多次在其个人承包的位于横山林场施业区99林班7、9、13、22小班内砍伐大量人工种植的云杉及其他树木,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实地勘查清点检尺,涉嫌滥伐林木8178株(含云杉幼树720株),立木蓄积119.8435立方米。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对其从宽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5000株为起点。
 
  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某之前办理过采挖树苗的批复手续,并且还下发了透光伐拨交证,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采挖作业。在相关手续过期后,其在自己承包的林地内进行采伐,依然构成滥伐林木罪。(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