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环境,是人类生存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句话大家口耳相传,保护环境这件事人人都知道,但是除了不乱丢垃圾,随手关闭水龙头这些“举手之劳”之外,也请大家注意一定不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典型案例:
被告人田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24日期间,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海龙镇非法经营电镀加工部,在经营中田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老旧的电镀工艺在铁质原件上镀铬,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铬废水、废渣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方式排入附近的湾龙河中,污染河水、附近地下水及土壤。经梅河口市环境保护局现场采样检测:湾龙河水体中Cr6+浓度为0.112mg/L。经吉林省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土壤采样检测:暗管附近土壤铬污染严重,最高值达到194mg/kg。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铬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人田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田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