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以提高“三类案件”(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以及寻衅滋事类案件)查结率和办案质量为抓手,强领导、建机制、抓培训、严监督、提质效,打造“三类案件”办理新模式,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烟台市公安局出台《“三类案件”警情处置及案件办理工作规范》,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对发生轻微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在经过现场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前提下,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对存在致人受伤的违法事实,不适用现场调解或无法现场调解的,及时受理案件。对暂不明确是否构成轻伤以上的,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待伤情鉴定后再决定是否立案。
烟台市公安局将“三类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市公安局重点工作执行力评价,每月调度县市区办理数量与质量,实行挂牌制度。市公安局值班局长利用警情“三清”工作机制,每天8时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一定数量的“三类案件”处置不规范警情进行调度、点评,责令立即整改。分市局值班局长每天8时督办本局前24小时所有“三类案件”警情处置工作,从源头上规范“三类案件”的办理。
为提高民警规范办理“三类案件”能力水平,烟台市公安局利用每周夜校时间,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培训,各分市局开展“三类案件”接处警现场处置实战培训。同时,他们将“三类案件”办理纳入警衔晋升等常规培训必学内容,通过系列培训,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大幅提高。
依托山东公安执法综合应用平台和烟台市公安局指挥调度平台,今年以来,烟台市公安局每天对全市立案的“三类案件”进行全面巡查,次日将巡查情况在网上进行通报,形成“每日问题通报、每周整改反馈、每月考核督办”的工作机制,有效规范民警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