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2024年以来,山东省昌乐县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深化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通过网上巡查、网民举报等渠道发现查证网络谣言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严肃查处一批网上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网民上网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2024年6月,昌乐网民赵某为博眼球、蹭流量,通过快手平台发布自行拍摄的多辆警车聚集视频,编造、传播“昌乐又出大事了,大案件!”的谣言信息。经查,赵某所拍视频为公安机关进行的警情拉练,并非发生案事件。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赵某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7月,济南网民董某在在抖音发布一段山体塌方视频,称“来昌乐看个景,山体塌了两次。”经查,是董某自行从网上下载的视频,为不实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董某行政处罚。
案例三:近日,昌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视频内容为一张居民房被洪水大面积淹没的图片,并配有“看看昌乐的大雨”等文字。经核查,该视频发布者系孔某某,其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该图片后,为博取网民点赞、关注,将其发布在自己的短视频账号上,捏造“昌乐大雨,房屋被大面积淹没”的不实信息。公安机关对孔某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对在网上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希望广大网民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中,保持理性思考,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守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山东省昌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