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将持续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专项整治,全面消除治安风险隐患,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不按规定履行申报责任的出租房主、用人单位及流动人口本人等,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
近日,招远市公安局辛庄海岸派出所民警对辖区某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方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员工申报流动人口登记,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分别依法给予两施工方公司负责人王某、徐某3000元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公安局推出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一事四查”工作规范:“一事”是指每日警情、执法办案等警务活动中涉及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情况。“四查”是指:1、查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是否录入系统;2、查是否是治安重点人员或其他高风险人员;3、查有无正当职业,有职业的用人单位是否申报居住登记,未登记的责令整改,并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4、查流动人口是否租赁房屋居住,是否办理登记手续及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未登记的责令整改,并对出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人单位、物业、中介、集市商贸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看过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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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申报登记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外来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需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或预期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及时报告情况<滑动查看>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要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对房屋出租人和外地(含本市跨区县)承租人、受雇人员、入驻人员要全面登记基本情况督促申报,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流动人口离开的,应自离开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山东省招远公安局治安大队)